《通知》指出,单位未参保职工,由单位申报,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。补缴标准为:缴费基数以本人历年实际工资为基准(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,以60%作为补缴基数,高于300%的,高出部分不计算缴费基数);缴费比例为同期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。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,滞纳金不得减免。已参保单位的欠费按已经申报核定的欠费进行补缴,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。其中,属于困难企业的,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收滞纳金。
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,雇工在聘用期间有养老保险中断的,其中断期间可以按单位未参保职工的补缴方式进行补缴(注:缴费比例为20%)。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,滞纳金不得减免。
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个人投保者,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了参保缴费的,其中从参保缴费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有中断缴费的,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。补缴标准为: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或100%作为历年缴费基数,缴费比例为20%。
本次补缴的单位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该单位成立的时间,并且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。个人投保者需要补缴的,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,从2019年1月1日开始,不再办理断档补缴。另外,需要注意的是,《通知》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、并按月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,不再办理断档补缴和重新核算养老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