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沙出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4月30日起正式实施
发布时间2018-04-25    来源:长沙晚报

    每100名入住老年人配置1名社工

    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、社工等有何配备标准?养老机构应如何确定入住老人的护理等级?记者昨日获悉,市民政局近日正式印发《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,将对全市养老机构管理进行全面规范。新办法将从4月30日起正式实施。

    不同老人配备不同人数护理人员

    一直以来,护理人员配备是否充足,都是市民选择养老机构的“标准”之一。该办法明确要求,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、运营相适应的服务与管理人员。

    根据规定,护理人员应根据照料护理等级配备,其中,护理员与三级(自理)老年人配置比例为1∶15至1∶20;护理员与二级(半自理)老年人配置比例为1∶5至1∶10;护理员与一级(不能自理)老年人配置比例为1∶3.5至1∶5;护理员与专护(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)老年人配置比例为1∶1.5至1∶3.5。

    该办法还规定,每100名入住老年人配置1名社工,不足100名老年人的,配置1名社工。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配置医务人员;未内设医疗机构的,至少应配置1名有合法资质、5年以上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卫生保健和健康管理服务。此外,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营养师、心理咨询师、厨师和其他工勤人员。

    根据老年人身体评估状况确定护理等级

    在长沙一些养老机构,老年人入住前,会先进行身体、精神、心理等各方面的评估,确保老年人入住后享受不同等级的护理。

    该办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范。根据规定,今后,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护理等级评估标准,对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,确定护理等级,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、代理人、担保人确认后,在服务协议中注明。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,需要变更护理等级的,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评估,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、代理人、担保人确认后,变更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。鼓励养老机构、入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、代理人、担保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护理等级评估。

    该办法还指出,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载明的护理等级及其他约定内容,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照护、营养膳食、医疗保健、心理/精神支持和文体娱乐等服务。

    将建立养老机构评估机制

    养老机构的服务是否到位?定期的评估制度将起到“紧箍咒”的作用。该办法指出,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机制,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及社会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,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、设施设备条件、管理水平、服务质量、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,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
    同时,根据该办法规定,今后,市、区县(市)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养老机构诚信档案,记录其设立许可与变更、日常监督检查、违法行为查处、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,接受社会查询;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,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,加强整改指导;对整改不力、不达标的养老机构降低或取消政府资助。此外,市、区县(市)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投诉、举报电话或者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,受理对养老机构的投诉、举报。